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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放生地点,宗教政策江苏人大发布《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全文公布
点击次数: 555   更新时间:2023-11-19 12:08  【打印此页

一、南京公园放生鸟

1、《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019年11月29日

4、(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5、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8、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9、第三条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第四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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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4、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

5、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安全、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7、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能,自主管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教务,加强宗教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和人才建设。

8、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人员、活动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9、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

10、宗教团体应当联系引导信教公民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放生地点,宗教政策江苏人大发布《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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